再说一遍,公司无权“查员工手机、恢复聊天记录”! | 新京报快评
文 | 柳宇霆
据工人日报报道,最近又有两起由查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引发的纠纷,吸引了公众的眼球。
一起是,湖北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例会上以“找内奸”为由,提出要查看员工手机,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。迫于无奈,员工们接受了检查,但没想到第二天,公司要求再次查看手机。这次员工林女士拒绝配合,公司却以此认为林女士就是“内奸”,强行将其辞退,并拒绝给予赔偿。
在报道的另一起案例中,马某与一家环保公司已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前,该环保公司通过恢复马某工作电脑上已删除的数据,认定马某存在伪造病假、骗取休假等违纪行为,违反了公司奖惩制度规定,以马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,决定不续合同。
在有关公司看来,无论查看手机内容,还是恢复聊天记录,都是很稀疏平常的举动:公司是员工的雇主,也是员工的“大家长”,即便是查看相关信息,也都是为了“集体”的利益,员工没有必要藏着掖着“见外”。再说了,也就是查个手机、恢复点数据而已,员工清者自清,没有啥损失;浊者自浊,有过错的承担相关责任,没有把“清理门户”视为“洪水猛兽”。
问题在于,公司并不是执法者,与员工之间只是普通的劳动雇佣关系,这种市场经济下的关系,只能限定于劳务合作的范围之内,即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要求,完成相关的劳动任务,雇佣者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。
翻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《劳动合同法》,没有一个法律条款明确规定,公司一旦雇佣了员工,对方就一定要把自己的全部信息也如数如实上报。当然,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允许,公司可以无视群己权界,把员工当作“金鱼缸中的金鱼”,肆意对他人的个人信息上下其手。
退一步说,公司是员工的“大家长”,侵犯个人信息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。无论我国宪法还是民法典,都明确对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护,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也规定,“任何组织、个人不得非法收集、使用、加工、传输他人个人信息”,就算是身为父母、监护人等特殊关系者,除非“取得个人的同意”“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”“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,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”等,才能依法“处理个人信息”,遑论公司只是员工的经济雇主。
再看上述事例,有的公司查员工手机,很明显没有什么“必需性”“急迫性”,只是单方面的决定。很多员工虽然接受了检查,都是“迫于无奈”,可以说“不情不愿”。有的公司暗中恢复员工工作电脑,偷偷获取员工私人聊天记录,究其目的,是拿到“证据”以处分员工、赢得诉讼,也没有经过员工的知情同意,明显违反我国法律的刚性规定,也构成了对公民隐私权的违法侵犯。翻看报道,有关公司败诉而归,已表明了司法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坚定态度。
查手机,恢复聊天记录,并非个案。在这些乱象的背后,既是企业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,也是法治精神的缺失。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,如果涉及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,依法报警处理即可,自己组织查手机“找内奸”,私力解决无异于饮鸩止渴;因员工不配合查手机,就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,将其开除,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更是错上加错;暗中恢复员工工作电脑上已删除的数据“搜集证据”,不能排除的一种可能是,刻意规避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,应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要求。
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,是全方位的法治保护。审视查手机、恢复聊天记录、任性“炒鱿鱼”等行为,无视劳动者隐私权、个人信息权利等,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,应受到法律和市场法则的双重否定。一个法治的现代社会,员工应勇于抗争、善于依法维权,而企业管理也有必要看清红线、严守边界,免得一头撞在法律的“铜墙铁壁”上,后悔莫及。
撰稿 / 柳宇霆(法律学者)编辑 / 何睿校对 / 吴兴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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